台鹽綠能5被告 明重開羈押庭 | 刊登日期:2024-10-30
| 【記者陳應安台南報導】台南地檢署聲押台鹽綠能前董事長陳啟昱等5名被告失利提起抗告後,台南高分院28日引用最高法院3起判例,推翻台南地院原先認定台綠並非上市公司、陳啟昱等人不符證交法特別背信罪構成要件等理由,撤銷發回更裁。台南地院29日分案後,訂於31日上午11時重開羈押庭。
台南地院表示,28日下班前接獲台南高分院裁定書後,29日上午立即分案。由於此案較為複雜,法官閱卷需要一些時間,加上傳喚5名被告也有一定的法定程序,因此訂於31日上午開羈押庭。
南檢23日以涉犯《證券交易法》特別背信罪、《刑法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,聲押陳啟昱、台綠前總經理蘇坤煌、台綠前副總經理郭政瑋及鴻暉國際負責人蘇俊仁、晁陽開發負責人戴妤倩等5人,但台南地院24日以罪嫌不足全數無保請回,南檢隔天火速檢具2大理由向台南高分院提起抗告。
台南高分院引用最高法院判例,指陳啟昱、蘇坤煌分別為台鹽董事長與經理人,台綠屬台鹽從屬公司,2名被告以台綠名義為不利益交易,無異於台鹽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,一旦導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,即違反《證交法》特別背信罪。
台南高分院認為,原裁定以台綠並非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為由,並據此認定不構成《證交法》要件,不符合法律規定,認為檢方抗告有理,撤銷原裁定發回地院更裁。
不過,台南高分院也要求台南地院應針對陳啟昱、蘇坤煌犯行時,是否為台鹽董事長及經理人、是否利用該身分使台綠為不利益交易、5名被告是否為共犯等情節,認定有無罪嫌重大;同時,縱使犯罪嫌疑重大,是否有羈押原因及必要,也需進一步調查及認定。 |
|